(2004年9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一、工作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正、副秘书长是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协调者,是主任、副主任的工作助手。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受委托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二)负责组织研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室请示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
(三)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需由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
(四)负责指导草拟、审核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所发的文件。
(五)负责组织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六)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目标的管理和实施,督促检查各工作委室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向主任、副主任报告。
(八)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事规则
(一)正、副秘书长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工作责任制。
(二)正、副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业务内的工作或突发事件,直接向分管主任报告;对涉及几位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主管的事项要分别请示,与其他秘书长分工有关的事项,先协商后处理。
(三)主任、副主任进行外事活动及出差、考察或参加重要礼仪性活动,正、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处理有关事项,一般不随同协助工作的主任出差或参加时间较长的活动,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四)正、副秘书长对主任、副主任交待的工作,无论是否在自己分管的工作范围内,都应认真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