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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7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9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61219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有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日程安排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和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审议。

市内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全国、省或市人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内容需要保密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限于与审议内容有关的列席人员参加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凡向到会人员发送文字材料,应按文书处理程序经过审批,由会议秘书组发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经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律有另行规定的,按另行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议案人员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调查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提交任免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及说明材料。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委托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拟任命人员到会简述任职作为。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问题,本次会议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交有关机关调查并提出报告后,再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撤职案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议案,有关机关应书面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进行申辩或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暂不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议案,认为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前,由主任会议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将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三十二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的副市长签署,由市长、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或受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的范围: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它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四十一条 提质询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人员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举手方式和其它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任免案、撤职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对任命人员进行逐人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布,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绵阳人大网》、《绵阳政务网》上刊登。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由常务委员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七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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