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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71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9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61219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经济、科技、历史知识,熟悉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提高行使职权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职责。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议案交付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受此限。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保持清正廉洁,求真务实。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及人事任免中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2007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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