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让本市公民更多地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对人大工作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都可旁听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旁听证,凭居民身份证和旁听证旁听会议。
第五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不超过八人。
第六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旁听须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的要求,参加旁听。
第七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会议审议议题的内容如有意见和建议的,以书面方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