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二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
四、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室)正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纪检员;议题承办单位及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列席。
(三)工作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议题承办单位业务人员。
五、会务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会场准备。提前安排会议室,并摆放好文件袋和参会人员座牌;
(二)会议通知。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参会人员和有关服务部门;
(三)会议签到。常务委员会会议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负责签到;
(四)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进行会议记录;
(五)会场照应、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者进出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办公室有关人员负责会场音响、照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运转;会议服务员保证茶水供应服务工作。会场照应服务要做到细心、稳重,不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
六、办理落实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在会后2日内由议题承办委、室负责草拟《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审议意见》交秘书长审核后,送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审议意见》根据会议内容送下列人员和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需发文时,在文件内应注明“经x年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常务委员会会议如需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审核。
七、会议纪律
(一)出(列)席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正职因故不能列席,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参会。
(二)与会人员按排定位置入座。
(三)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吸烟和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会议讨论审议事项以正式文件或审议意见为准,没有规定传达的问题,不得扩散。会议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带走。
八、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