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3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1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草案;
(三)对于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并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提出是否提请会议表决的建议;
(五)研究办理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办理的议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六)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建议和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稿;
(七)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并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议案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九)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是否调查或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议案;
(十一)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十二)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前,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需要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四)讨论、决定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和研究、承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事项;
(十五)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出市学习参观和外事活动的有关事项;
(十六)研究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提出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学习传达上级和同级党委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交流工作经验;
(十八)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重要问题的决定也可实行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研究,可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在会议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可请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所属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具体时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委、室均可提出主任会议的议题。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组织收集,会前两天送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并通知参会人员作好准备。
对于提请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一般都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七条 会议的准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