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一、常委会机关督办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协调,各委、室根据职责范围和领导要求承担督办事项。办公室代行常委会机关督查部门的职责,负责常委会机关内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督办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分工协作,责任到人以及迅速、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三、市人代会会议、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议案、审议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和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常委会要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由各有关委、室根据事项内容负责督促落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常委会批示或交办事项、上级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的贯彻交办催办事项等,亦由各有关委、室根据职责范围和领导要求负责督促落实。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 五、各工作委员会对督办事项,一般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或公函形式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督办内容涉及常委会哪个部门,由哪个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需要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由秘书长确定主办部门或牵头部门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六、办公室对机关内各议定事项和领导指示、上级督办及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明确办理目标和时限要求,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填写“督办通知单”送发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并按照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七、各委、室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主动协调处理。督办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方法了解落实情况,检查办理进度,实行跟踪督办。 八、对重要督办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常委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名义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查,以推动落实。 九、一般督办事项办结后,各委、室要迅速向有关领导反馈;重要事项或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办结后,要在承办部门报告的基础上综合整理后向主任会议报告;上级机关要结果的重要事项办结后,要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十、各委、室认为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不符合要求,可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领导同志如有新的批示和要求,要继续办理;办公室每季度对督办事项情况进行一次书面汇总,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对办理不力或久拖不办的部门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