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一、 范围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事务性活动原则上应尽量减少,能不参加的尽量不予安排。事务性活动系指外事活动以外的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一般不参加基层单位的厂庆、校庆、企业开业、一般工程开工、投产等庆贺活动;展览会、展销会的开幕式;各种协会、学会、联络会的成立会、年会、例会;企业、事业单位的周年庆祝活动;学术讨论会、研讨会;基层单位的表彰会、座谈会等。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的社会活动;
1、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市性活动;
2、省、兄弟市州与我市联合举办,有地、厅级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含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等);
3、重大节日纪念、庆典活动,如国际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举行的重大活动;
5、全市经济、社会事业中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含合资)开工、投产、挂牌仪式;
6、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领导来绵视察、检查、调研和兄弟市州人大领导来绵参观、考察,需领导参加的活动;
7、市委主要领导要求参加的活动。
二、联络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必须参加的活动,一般按一事一人、分工对口安排。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社会活动的联络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负责,办公室秘书处承担。由秘书处统一登记、审核各类请柬、邀请函,提出安排意见。
三、程序
(一)受理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则上只受理市级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中央、省驻绵阳单位,市属及中外合资、独资大型企业邀请市人大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的请示、请柬、邀请函。基层单位、各种协会、学会的邀请函件,均应通过市级主管部门呈报。
(二)登记
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请示、请柬、邀请函后,秘书处应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所邀领导等逐项登记清楚。
(三)核实
1、审核材料,包括活动性质、内容、规模、邀请理由及范围、时间、地点等,是否需领导讲话。如材料不齐全,通知举办单位补报。
2、对拟请领导参加的活动,要及时与领导联系,了解领导的意见,如时间冲突,适时调整。
(四)报批
领导活动安排建议提出后,报秘书长审批后送被邀请、领导阅示。
(五)落实
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活动的意见通知举办单位。
四、归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年终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社会活动的登记册及有关材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