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6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办大型活动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牵头承办。
二、范围
(一)重大节日的庆祝、纪念活动,如“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团拜会及慰问活动。
(二)运动会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三、报批
(一)根据确定的原则,按照活动的内容、性质,由办公室具体落实承办部门。
(二)根据活动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
方案内容包括:
1、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
2、拟出席的领导名单、主持人、讲话人;
3、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
4、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分工;
5、安全保障措施及意外事故的处理预案。
四、实施
(一)建立工作班子。根据常委会分管领导或主任会议审定的方案,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召开各协办委、室(处)负责人会议,通报活动方案,明确职责要求。
(二)由承办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印发活动的通知、日程安排、车辆安排;
2、准备领导讲话稿;
3、通知、落实出席活动的领导同志,制作座牌;
4、会场及场外布署;
5、落实会场服务。
(三)适时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四)整个活动期间,工作人员要在活动场所的适当位置,负责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处理意外情况。
五、归档
活动结束,有关材料应按规定由承办部门整理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