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唐利民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唐利民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报绵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