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代表法第二章全面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完全相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也有所不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有: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2)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对主席团提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选举,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3)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代表可以要求撤回自己提出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