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权即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人大代表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代表不仅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行使这项权利,而且在闭会期间同样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关于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建议权的问题,为了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代表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法律条款衔接起来,代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在实践中,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建议权,一般情况下,是代表个人或几位代表联名,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不涉及属于代表个人、代表亲属的有关民事、刑事的申诉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有它们正常的渠道和程序,特别涉及代表个人、代表亲属的事,更会引起麻烦和混乱,对牵涉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关问题,也一般不涉及,因为有关党的各级组织的问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办事,人大不应介入。但是,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应包括哪些内容,不好具体规定。比如,哪些工作是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哪些工作属于国务院工作范围,有些事就很难界定。因此,代表法没有对“各方面工作”再作进一步规定。
对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和办理,有关部门一般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是十分重视的。这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都召开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座谈会,由一些承办得好的单位介绍经验,在会上也批评了一些对承办工作采取敷衍搪塞的现象。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对承办代表的建议,这几年来一般都很重视,承办工作有很大进步。例如,承办代表建议有专人负责,对代表建议的答复有领导审阅,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承办单位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承办工作的情况,有的地方在答复代表建议前,走访代表,介绍情况,征询意见,工作做得比较细致。但从整个承办代表建议工作来看,还没有总结出一套成熟的承办代表建议的制度和工作方法。应当说这项工作还处在探索,不断取得经验过程中。所以代表法对承办工作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规定“有关组织、机关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提出了一个原则的而又十分明确的要求,就是对代表建议“必须”认真地研究处理,负责地答复,并把这个要求规定在代表法中。这也是对代表行使权利的保障,也是对有关组织、机关的一种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有部门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信息来源: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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