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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2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市人大代表重要意见的反映渠道,保证市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市人大代表重要信件直通的制度。
    一、建立市人大代表重要信件直通制度,是为了保证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寄送的信件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信件使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与邮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人大代表直通信件”字样的专用信封。
    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收到“人大代表直通信件”的专用标识信件,及时登记,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阅批。
    三、“人大代表直通信件”的专用标识信件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内。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行使职权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进和加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
    (六)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执法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办事宜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七)市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件反映。
    五、市人大代表使用专用标识信件,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阅批的专用标识信件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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