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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活跃代表工作,发挥代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约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定期组织代表开展约谈活动,广泛收集代表意见,突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的工作大局,督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每次约谈活动围绕一个主题进行,约谈主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在约谈活动15天前通知约谈代表着手准备。
    四、代表约谈的主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实施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市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的情况。
    五、每次约谈的人员:市人大代表10至15名;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约谈主题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约谈活动。
    七、约谈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主持,集中约谈,面对面听取代表的意见。
    八、约谈活动的日常联络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与约谈主题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
    九、对代表在约谈会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有关领导现场表态解决以外,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再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交办,并在3个月内报告办理情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告市委。
    十、市人大代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积极参与约谈活动。接到约谈的通知后,围绕约谈的主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高质量的约谈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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