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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决之刚固监督之果

发布日期:2019-12-23 16:53文章来源: 市人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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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席盘林


在实践中,有的基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容易做虚不做实。所谓虚,就是监督的实效性不强,一定程度上走了过场。所谓实,就是监督实打实,达到了促进工作、推动发展的目的。监督如何做实不做虚,关键还是要把握监督的特点、规律,应用好集体行权,使用好表决的方式。按照监督法,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有七种。这七种监督方式各有各的优势,而要将理论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则需要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相结合,特别是运用表决来巩固和做实监督之果,使监督方式成为监督利器。
表决,是人大集体行权的终端形式,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具体路径,表决结果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把表决落实到监督过程,形成有始有终的闭环和监督成果。基层人大常委会采用的表决方式主要是电子表决和投票表决。目前,电子表决已在基层人大常委会广泛推行。为体现表决的刚性和监督的刚性,对监督事项进行表决宜采用电子表决,可以在会议现场及时公开显示表决结果,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则通过,未过半则为不通过。这样做的目的,既对接受监督机关是个交代,又巩固了监督成果,并放在阳光下接受各方监督,以彰显监督的刚性和民主性。
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敢于运用表决。为避免和克服有头无尾、虎头蛇尾、不了了之的现象,基层人大常委会要在议而有决、监督有果上态度坚决、行动果敢。对听取和审议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或质询的事项回复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相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等监督议题,要敢于引入表决,鲜明地表明同意或不同意,同意的坚决督促执行,不同意的坚决督促整改并要求再次报告,一抓到底,不达到监督之目的绝不罢休。
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善于运用表决。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基层人大在每一次常委会会议中,都可以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选取听取和审议的一至两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作出决议。这个决议既可简单地表明赞同或不赞同,也可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理并报告。常委会还可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对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表决。如此,既使表决监督事项常态化,又使表决监督事项不流于一般化。
要加强表决制度化建设,对表决有关监督事项予以细化、深化、可操作化,推动表决监督事项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使表决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坚决避免任性、无序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