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观点理论

浅析人大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区别

发布日期:2019-02-26 10: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法律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类别,同时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两者虽然名称相同,但区别很大。尤其是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监督时,本身也需要采用法律监督的形式,更容易导致一些错误观念和做法。笔者对此进行分析区别,力求准确定位两种“法律监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一是“性质”不同。人大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司(执)法活动的监督,但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因而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一种理论分类,与工作监督相并列,是人大监督权的一种类别。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则是一种国家权力,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都有规定,明确定位了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依据”不同。人大法律监督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中,有两种(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用于法律监督,而其他五种通常用于工作监督,但必要时也可用于法律监督,尤其是随着法制不断完善,人大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关法律规定极为笼统,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均只提到一次,检察官法也只提到三次,但从其第六条检察官的四项职责看,法律监督正是检察官的首要职责。

三是“层次”不同。宪法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属于权力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立性,特别是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也必须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包括人大的法律监督。当然人大监督原则上是事后监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交办、转办或督办,既不能包办代替,更不得直接进行处理。

四是“主体”不同。集体行使权力和会议工作方式是人大工作的特点,决定了人大法律监督的程序设计要以此为基础,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应当经过法定的会议决定,采取集体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并且应当严格依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而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就包括“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司法改革确立的责任追究制,又进一步明确“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个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并对其负责。

五是“对象”不同。人大法律监督一般要坚持非个案监督的原则,针对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进行监督,而不能就某个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侧重于对倾向性问题进行解剖分析,进行提醒、警告和纠正。而个案监督只能由专门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负责,包括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刑罚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当然,检察机关也可以就个案中发现的问题,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六是“效果”不同。人大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达到监督效果,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而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情况进行询问甚至质询,发表审议意见,为修正错误提供“参数”,体现评价性,当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决定决议,督促提高整体工作水平。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手段较为直接,审查批准逮捕、抗诉、督促起诉等都具有明确的案件对象,并引发特定程序或一定的法律后果,以此维护个案公正和程序规范。

 

(沈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