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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11 10:55 作者:人大  来源:市人大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12年2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强过程监督、结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四条  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除市人大常委会有特定时限要求外,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说明研究处理的方案、过程、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由市“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组织跟踪督促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执行。督促检查时,被检查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回答询问。

第七条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时,市“一府两院”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照《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满意度测评的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权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送交或不按规定期限送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或回答询问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

(四)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五)拒绝、阻碍或干扰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

(六)拒不接受询问或作虚假答复的;

(七)其他妨碍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

第十一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职权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三)责成有关机关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四)责令有关机关及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询问意见、专项工作评议意见和听取有关报告的办理意见等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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