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提高监督实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和支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实施和执行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每年至少选择一部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实施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市“一府两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时一并提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提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时间、地点、方式、负责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纳入监督工作计划,一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及时通知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市“一府两院”应当对照法定责任,认真组织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检查前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及有关专业知识,听取和讨论有关自查报告,了解有关情况,掌握工作程序、重点和要求。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抽样调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问、问卷调查;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其他方式。
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有关检验、检测。
第十七条 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邀请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联动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在研究分析检查情况的基础上,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章 审 议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一并送交市“一府两院”贯彻执行或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一府两院”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将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试行)》,对市“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八条 市“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对决议、决定执行落实不力的,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由有关职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