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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咨询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4 15:56 作者:人大  来源:市人大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22年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根据《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的职责是为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依法履职提供论证、咨询、培训等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一)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质询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接受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工作的专业咨询,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三)受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委托,就有关专业强的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并提出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四)应邀在常委会、监察司法委举办的学习培训会上,就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题讲座;

(五)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监察司法委有关会议,或者参加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六)应邀参与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七)对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提出专业性意见;

(八)参与常委会、监察司法委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以外的公民中选聘,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执业资格)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从事法律实务、法学教育科研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参与专家组工作;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党纪、政务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由监察司法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数并考察、提名,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与常委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察司法委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在常委会网站上发出公告;

(二)监察司法委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并在十五日内形成审查考察结果报告;

(三)监察司法委应当在审查考察结果报告形成后十日内召开全体会议进行研究,以无计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并在常委会网站公示七日;

(四)对公示期间接到的举报,由监察司法委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被举报不实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发布公告。

在职人员报名参加应聘的,应当取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独立发表专业咨询意见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者追究的权利;

(三)获得履行职责相关资料、信息和工作保障的权利;

(四)获得工作补贴的权利。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工作涉及的秘密,不得泄露咨询工作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尚未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其他事项以及相关人员讨论发言情况;

(二)按要求参加专家组活动,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任务;

(三)不得散布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声誉的言论;

(四)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与咨询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以咨询名义干涉行政、监察、司法活动;

(六)不得利用咨询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七)与承担的咨询工作任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回避;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八条 监察司法委负责专家组的联系管理。专家组不设组长、副组长,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由监察司法委临时指定牵头人。

专家组成员以个人的名义发表专业性意见,根据需要也可以以专家组的名义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

专家组和专家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常委会、监察司法委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向专家组成员咨询有关事项应当重点突出、要求明确。

邀请专家组成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监察司法委会议,或者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时,由监察司法委在五日前发出邀请,告知会议或活动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信息,根据需要向其所在单位请求支持。

委托专家组或者专家组成员对有关专业性工作进行课题研究,应当明确研究目的、方向、具体要求、完成时限,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体现专业特色。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提出意见建议时,本人要求不披露其身份或者不宜披露其身份的,应当对其身份保密。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职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不履行专家组成员义务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三条 对专家组成员的解聘,由监察司法委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并在常委会网站进行公告。专家组成员应当在解除聘任之日起五日内将聘书交回监察司法委。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提供服务时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常委会机关党组依规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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