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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计划和预算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04 15:56 作者:人大  来源:市人大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22年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有序参与人大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绵阳人大及其常委会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提高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专家的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市人大预算委(以下简称“预算委”)、市人大经济委(以下简称“经济委”)统一安排下进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常委会、经济委、预算委组织开展的经济、计划、预算工作监督和形势分析等活动,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二)参与经济委、预算委对规划、计划、预决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三)参加常委会、经济委、预算委组织的听取市级有关部门关于规划、计划、预算方面的工作汇报会;参加对规划、计划、预决算、预算调整草案等征求意见的专题会议;

(四)受经济委、预算委的委托,对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和预决算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专业性强的研究报告;

(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经济委、预算委提供计划、预算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应邀参加常委会、经济委、预算委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

第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二)具有丰富的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水平,热心参与人大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咨询专家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取个人自荐和所在单位、经济委、预算委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市内党政群机关、县(市、区)人大、在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选聘;

(二)应聘人选应当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和工作实绩等资料,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经济委、预算委联合对应聘人员的情况进行审核,拟定初步选聘人选名单,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同意,由常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

第五条  咨询专家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非涉密经济数据的权利;

(二)独立发表专业咨询意见且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或者追究的权利;

(三)按规定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第六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咨询工作涉及的秘密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公开尚未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审议意见、其他事项以及相关人员讨论发言情况,不得散布有损国家机关声誉的言论;

(二)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参加专家咨询活动,高质高效完成咨询工作任务;

(三)不得以咨询专家身份参与咨询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以咨询名义干涉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六)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七)与承担的咨询工作任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七条  咨询专家参与人大计划、预算工作,应当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受托开展有关专题调研的,应当提交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

第八条  咨询专家聘期与常委会任期相同。聘期届满后,可以续聘。聘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工作调动、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参加咨询活动的;

(三)一年之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咨询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咨询专家的续聘和解聘,由经济委、预算委联合提出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咨询专家提供服务时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常委会机关党组依规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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