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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5 15:22 作者:renda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06年2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2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4年8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督办,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办。)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了解全市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十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

第十一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25日内完成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交办。

第十三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办理单位以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委(室)意见的基础上,拟出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其重新确定办理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  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办理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对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 办理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办理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代表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保密要求的,或者涉及办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构成威胁的,办理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报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办理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办理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答复代表:

(一)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

(三)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办理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 办理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回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理单位分别答复并直接寄送每位联名代表。办理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抄送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代表收到办理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填写《办理代表建议反馈意见表》,寄送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联名的建议,由领衔代表与其他代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填写;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在《办理代表建议反馈意见表》中填写具体意见,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对重新办理答复代表仍不满意的,采取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办理单位已认真办理,由于法律、政策及财力等原因确无法解决的,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协助办理单位做好代表沟通解释工作;二是对办理单位不认真办理,应当解决而未解决的,由常委会秘书长协调后拟定提出处理建议(建议常委会听取专题汇报、询问、质询等),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代表。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常委会每年组织代表对办理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专项视察。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可列入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办理单位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办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对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督办,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牵头,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代表参加,相关副秘书长协调、相关委(室)承办,结合常委会审议议题、专题调研、代表视察、代表约见等方式进行。

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办理结果在常委会网站、绵阳日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一府两院”每年应向常委会报告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主任会议对市“一府两院”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审定,重点审查市“一府两院”在本年度办理件中,应该办能够办的办成比例,并将审定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应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对办理成绩突出的表彰奖励;对办理敷衍推诿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一府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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