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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切实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4 16:06 作者:renda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06年2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2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为保障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1、代表在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市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及上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4)依法提出罢免案;(5)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6)依法提出代表质询案;(7)依法提出代表议案;(8)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9)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10)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2、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3、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评议;(4)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5)应邀列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6)向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常委会组织,或由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常委会或者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也可根据代表的专业特长建立专业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小组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小组应制定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代表小组活动。活动的内容是:(1)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2)了解上级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3)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4)走访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5)交流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经验;(6)需要开展的其他活动。

5、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

三、代表参加视察调研

6、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视察期间,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7、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8、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每年进行一次专题调研。专题调研可以代表小组为单位进行,也可根据代表意愿单独或自行组成调研小组进行。专题调研的题目可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拟定,也可由代表自行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由代表或代表小组、调研小组形成调研报告,报送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四、代表参加评议活动

9、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专项工作评议。专项工作评议以市人大代表为主,可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或县(市、区)人大代表参加。

五、代表联系制度

10、坚持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应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重要的工作报告和议案草案,应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应邀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听取在当地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1、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联系所在的代表小组和与自身工作相关的代表,到基层进行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就地就近走访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或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调研和执法检查。

12、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代表的联系。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在召开会议、组织视察、调研、专项工作评议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13、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要进一步增强群众意识,深入基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组织座谈、走访、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等方式,利用电话、书信、网络等渠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讲求实效。

六、代表履职的服务和保障

14、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15、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为代表订阅相关人大报刊,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刊、常委会公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向代表发送市人民政府公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代表发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16、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由常委会安排用于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17、代表出席大会会议和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调研活动、专项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列席会议以及参加其他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和其他待遇。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误工补贴。

18、建立代表履职学习制度。以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等基本知识为基础,以各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代表职责等为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19、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设立市人大代表联络处,与代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为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市人大代表联络处的业务工作接受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指导。

七、代表应依法履行职责

20、代表应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出席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代表个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1、代表应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得少于一次。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应当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作出表率。

八、代表应自觉接受监督

22、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3、代表应对每年履职情况进行登记。

24、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代表在届内应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或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九、其它

25、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26、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绵阳常委会代表约谈活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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