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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04 00:00 作者:renda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16年1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其选出或者表决通过后组织当场宣誓。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后组织当场宣誓。

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工作,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宣誓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负责;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宣誓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在任命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任命机关组织。

经批准,因故不能参加当次宣誓仪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参加下一次宣誓仪式。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在最近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或少数民族服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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