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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21 10:53 作者:renda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1991年11月23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8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2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1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推选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常委会秘书长的代理人选。

第五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未当选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在适当时候再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但不得提请本届常委会个别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委(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

第八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四川省科学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九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四川省科学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市小枧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罢免或辞职后,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须在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提请本届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议案,必须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报送常委会,包括提请任免议案、提请审议议案的说明、《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新提拔的)及需要作说明的其他书面材料。

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法律知识考试(本届任期内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需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参加考试),考试为开卷笔试,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将任免议案及考试成绩一并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委会在审议任免议案时,原则上须由市‘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宣读人事任免议案并作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委托副职到会。

第十五条 常委会在审议任免事项中,若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可以暂不提请表决,待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后,提请下次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领导人职务的,提请机关须附批准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七条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其中,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应在会上作供职发言,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书面发言。

第十八条 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经过组成人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逐人表决,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职事项,对个别人多职务的任免,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可以合并表决。如表决器发生故障,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员。

表决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条 常委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在其任命或者表决通过后组织当场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公报刊登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通过时间为准。


 

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其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应书面说明撤职的理由和依据。撤职案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去世的,须由提请任命机关报常委会备案;因机构撤销或机构划出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的,须提请常委会免职;因新设机构或机构更名的,须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需要个别变动的,须经常委会接受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七条 辞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章  监督与述职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询问、质询、听取汇报、述职测评等方式监督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情况。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四川省科学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人民法院院长,四川省科学城、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市小枧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向常委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接受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经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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