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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8-01-18 12:47 作者:renda  阅读: 次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2016年5月5日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67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由主任会议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立法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地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设立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乡镇、高校与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全国人大、省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参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等;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就本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可以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调研报告。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不断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建立信息交流工作平台,充分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向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重视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九条  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组织开展座谈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按时报送,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搞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扩大社会影响。

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立法联系点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关心和支持立法联系点队伍建设,为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保障。

邀请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寄送《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法规汇编、立法条例等相关学习资料,帮助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利用市人大网站介绍推广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必要时组织立法联系点考察调研,鼓励立法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立法专项经费中拨付适当工作经费,补助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立法联系点自身建设及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日常办公等支出,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组织适当补贴立法联系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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