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黄亚春同志的辞职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黄亚春同志辞去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