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3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超同志的辞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超同志辞去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