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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布日期:2019-03-29 14: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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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这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七章68条,主要规范了业主自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作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通过创设新的征求业主意见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和业主意见表决方式,创设对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限制,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紧急情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制度,建立物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增设行政处罚等方式,解决了业主大会难召开、业主委员会难选举,部分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部分小区业主大会长期设立不起来,环境、治安、秩序等无人组织管理,紧急情况下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难,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取消后监管难等问题。

《条例》于2018年初,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7月1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10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12月19日,按照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要求,《条例(草案)》提经市委七届常委会第89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4日,《条例(草案)》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审并表决通过后,按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部法规的标准文本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