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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3-01-22 16: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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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谁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也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也是国家其他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来源问题,就像毛泽东过去讲过的,“我们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人民给的。”
   (二)人民怎样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是什么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当说,1982年宪法作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是有重大、深远意义的。
   (四)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同各级人大是什么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是独立的,它们都要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的国家体制,是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是我们同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体制最根本的不同,同时也同列宁讲过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不同,是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体制。
   (五)中央和地方是什么关系?我国历史上就是单一制的国家,我们不实行联邦制,但我们要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以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六)少数民族用何种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定了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它既保证了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了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