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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享有司法保障权

发布日期:2013-01-22 16: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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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通过自己直接或者间接选出来的各级人大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正是由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国家机关没有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都不得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实行刑事拘留、刑事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在我国众多的职业中,国家通过立法对担任某一特定职务的人进行特别的人身保护,仅仅限于人大代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对于法律的这一规定,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严格遵守的。在案情涉及需要限制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人身自由时,都能主动向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征得许可,依法办案。但是,近年来个别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未经人大常委会许可,逮捕、拘留人大代表或者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事件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类事件,实施侵害的是本应维护法律尊严的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受侵害的是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所以造成的不良影响很大,性质也很严重。
   造成非法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要么是这些执法人员不熟悉法律,根本就不知道我国法律对人大代表有特别保护这一规定,由于不懂法而违法;要么是知道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却置之不顾,已知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仍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形成知法、知情而违法。不论何种情况,都说明有些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自身素质和办案程序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认真总结教训,严格执法,对有关责任人应严肃处理。
    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还须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一是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人大意识和人大代表意识。
    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重视和做好维护代表合法权益的工作,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依法不受侵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人大代表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各级人大要研究这一新情况,一方面要加强对代表的法制宣传,使人大代表自律守法;另一方面要敢于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三是司法机关要增强依法保护人大代表权利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执法人员应熟知人大代表司法保障制度,自觉维护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办理需要对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案件,必须经过法定的特殊程序,使法律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