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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02 15: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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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绵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关于落实城区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情况的报告。经审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全市河(湖)长制工作

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有力促进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我市还存在着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不平衡,工作力量不足、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热情不高、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此,会议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一项政治任务、生态要事和民生工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目标,统筹推进管水、治水、兴水工作。要按照“一河(湖)一策”标准,制定出台河(湖)治理保护工作方案,建立各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和全流域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好跨界、跨流域河(湖)水污染纠纷、水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切实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落实、共抓共管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工程建设力度

市政府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同时要创新投融资理念,多元化、多渠道筹措资金。市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河(湖)长制的执行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水利项目和资金。加强资金整合,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工程建设、水环境治理和日常巡护管护,全力推动河(湖)长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法治先行,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该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坚持制度治水、工程治水、依法治水、源头治水相结合,切实提高依法治理水平。要加强对河(湖)长制落实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责问责。要通过联合执法,依法关停违规设置的偷排、暗排口,处理处置好畜禽粪便、生活垃圾乱排以及城镇污水排放问题,切实保护河(湖)生态。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提高各级河(湖)长和相关人员的履职能力。要完善河长制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建设,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不断提高河(湖)长和相关人员的履职自觉性。要进一步推广“河长+警长+巡长+会长”工作模式,为河(湖)长制工作的全面落实保驾护航。

(五)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特别是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对河(湖)长制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参与到河(湖)保护工作当中。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到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合力共治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全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会议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区非机动车管理,通过开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和立法研究,着力解决非机动车分布广、数量大、管理手段单一等问题,非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人力客运三轮车、火电三轮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安全隐患问题较突出、法律规章制度滞后、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此,会议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要从文明城市建设的高度,尽快制定出台我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理清公安、工商、交通、质检、城管等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方面的权责,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坚持依法办理、统筹兼顾,处理好治理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又要最大程度解决交通拥堵和改善市容市貌。

(二)分类施策,综合治理

市政府要本着先易后难、疏堵结合、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坚持不懈、一抓到底。市公安、交通、城管、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火电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四轮车等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营运情况的管理,强化源头管控。要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的非机动车上路通行,消除安全隐患。对人力三轮车要严格限制其基数,坚持底数不增加,明确使用年限,逐步、全面取缔其动力装置并实行统一的外观改造,同时要严格限定其行驶区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维护和退出标准。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区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强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维护,禁止乱丢乱弃和恶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推动绿色出行

市政府要大力推进公共交通枢纽建设,采取优化公交站点、实行公交免费换乘等方式,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资源,努力提高公交分担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出行需要。同时要规划建设好非机动车道和停放区域,加强管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自媒体,加强对公共绿色出行的宣传,引导广大市民主动规避交通风险,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全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

会议认为,市政府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与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相结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矿业迹地自然生态得到了较快恢复,成绩值得肯定。但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还面临着退出不彻底、生态恢复不到位、补偿政策不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此,会议要求:

(一)全面推动完成目标任务

围绕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退出工作方案,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详细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跟踪督查推进,确保应退矿业权在规定时限内全部退出,矿业活动带来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土壤回填、植被恢复、水体(包括地下水体)污染治理、地灾治理等工作落实到位,矿业迹地自然生态得到全面恢复。

(二)认真抓好矿权退出的后续工作

加大自然保护区巡防守护力度,建立专兼职巡防队伍,开展常态化巡逻和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班守护,防止各类破坏保护区自然生态的活动,确保生态安全。积极探索退出矿业权补偿机制,对合法取得的矿业权所有人给予必要补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此次矿业权集中退出为契机,对影响保护区自然生态的其他问题进行摸排,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推动整改。

(三)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制度

完善自然保护区划定、管理、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科学确定保护区、功能区边界范围,建立保护区生态监测和预警体系,夯实自然保护建设管理基础。建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联动机制,实现相关部门在自然保护区划定、矿业权审批、林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对违禁设立的坚决追究法律、纪律责任,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四)加大自然保护区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知识,特别是要让群众熟知各级保护区划定范围和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充分认识建好自然保护区的重大意义,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提高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保护区自然生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