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试行)
(2020年3月26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和《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以下工作和有关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重要专项工作情况;
(二)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
(三)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和专项工作评议意见情况;
(五)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
(六)市人代会票决出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实施情况;
(七)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项目由主任会议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提出年度监督议题建议时一并提出满意度测评项目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前,常委会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专题调研具体工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参考。
第五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达到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60%及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60%,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达到70%及以上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70%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2/3方可进行。满意度测评时,首先审议被测评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或常委会任命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被测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的,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报送市委。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将测评结果印发报告机关或被测评人单位。
第八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被测评机关或被测评人应及时研究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会议应当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进一步跟踪监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常委会其他有关规定、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