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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1-11-26 10:46文章来源: 市人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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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6年12月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2年2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1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鲜明“深度融入中心、全方位服务大局”的工作取向,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持续推动常委会工作实现由重程序向重程序与重质量并举转变。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报告和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因特殊需要可以临时举行。会议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日程应当根据议程需要科学合理安排,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只召开全体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应当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和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在绵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市“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提交,并附《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情况表》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书面材料。

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期间,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任免案应当由其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其他提请审议的任免案一般作书面说明。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书面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七条  向常委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罢免案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在会议上进行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  向常委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议案,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依照《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他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也可以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视察、专题调研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市“一府一委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三十日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对该项工作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执法检查及其报告的形成按《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有关办事机构将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工作报告由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报告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有关决议、决定。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可以对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办理审议意见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并提出专题询问意见。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进行调研, 确保发言质量。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扣主题、开门见山、直抒观点、言简意赅。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项表决,如表决器发生故障,除人事事项外采取举手表决。人事事项的表决依照《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任命事项通过后,由常委会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依照《绵阳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举行。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事项,由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情况和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通过《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绵阳日报》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