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5年8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2月22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法律、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开展下列活动,可以邀请专家库成员参加并提出咨询意见:
(一)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修改;
(三)地方性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
(六)其他有关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者丰富实践经验;
(三)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
(四)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咨询工作。
各级人大代表、在职领导干部(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活动,原则上不担任专家库成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专家库,具体承担咨询专家聘任、日常管理、活动组织等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活动的,应当承担具体邀请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候选人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下列单位可以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三)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四)有关社会团体、组织;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七条 法工委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进入专家库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颁发聘书,聘期与常委会任期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工作调动、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参与咨询活动的;
(三)三次以上不按照要求参与咨询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库成员的解聘,由法工委核实情况并提出建议,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不得以咨询名义从事与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每次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活动的,可以采用征求意见、参与调研、组织论证等方式进行,不断丰富、创新参与形式和渠道。
邀请专家库成员参与咨询活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并送达咨询提纲等资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意见的,应当书面送达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并明确提交相关成果或者咨询意见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咨询活动,并认真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专家库成员以书面形式回复咨询意见的,应当阐明观点、理由、上位法依据和相关研究论证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专家库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或采纳。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获取相关咨询活动信息、应邀参与相关活动、提出意见建议、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提供服务时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常委会机关党组依规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法工委应当加强与专家库成员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库成员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库成员的作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