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制度规范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3-02-01 15:46文章来源: 市人大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1996年4月4日市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4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3年1月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需要审议地方性法规的,应将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同时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做好出席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按照县、市、区组成代表团,驻绵部队代表划入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代表团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决定会议日程;

(三)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决定候选人提名的截止日期和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提出需要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七)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场合;

(八)决定罢免案的处理;

(九)其他需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主持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某些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讨论、审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协会议的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和团体的负责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专题讨论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应当将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重要内容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可以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是否作为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决定是否作为议案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提出法规的主要内容或者修改意见。

第二十七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签名;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二十九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参加,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不作为议案的,可以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办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书面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初步审查意见印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全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全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分别进行审查。    

经济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推荐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如果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选举及预选,由大会选举办法和预选办法具体规定。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施行。预选办法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罢免案:

(一)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

(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不应再继续任职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五十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会议表决。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罢免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答复。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以下事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造成重大影响的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的行为;

(三)需要调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延长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七条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的发言,不得超过十分钟,就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代表团全体会议及其他会议的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条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等,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并应当及时在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刊、《绵阳日报》和绵阳人大网上刊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