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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02 15:58文章来源: 市人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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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3年2月2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鲜明“深度融入中心、全方位服务大局”的工作取向,切实增强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意识,强化常委会机关会议服务保障,不断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持续推动人大工作由重程序向重程序与重质量并举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常委会会议纪律

(一)出席和列席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常委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除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因公出国出境的,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综合性会议并主持会议或者在会上讲话发言的,需要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得缺席会议。因上述情形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二)常委会会议实行列席人员候会制,市级部门列席人员根据会议日程分时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要求候会并有序进出会场。

(三)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席和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保证集中精力参加会议。

(四)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缺席常委会会议一半以上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二、认真组织开展会前视察调研

(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研,也可以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事项,由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建联合调研组或者执法检查组进行全覆盖联动调研或者检查,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延伸调研或者检查。

(二)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前,由常委会分管(联系)副主任牵头,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制定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方案,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所选点位要紧贴主题、具有代表性,方式方法要科学务实合理。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视察调研方案和执法检查方案进行汇总统筹,避免扎堆到一两个县(市、区)集中开展,切实为基层减负。联动监督方案、执法检查方案和涉及多个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视察调研方案,原则上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其他视察调研方案,由分管(联系)副主任审定。

(三)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组原则上由3-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2-3名市人大代表(不与组成人员重复)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在绵国、省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参加联动视察调研、联动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联系)副主任,应当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走访、问卷调查、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市“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并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安排认真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也可以通过个人持代表证视察或者其他形式的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审议议题做好充分准备。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组织集中学习培训。

(五)视察调研结束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形成高质量的视察调研报告。视察调研报告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多个视察调研小组同步开展视察调研的,小组分报告形成后,由牵头负责该项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办事工作机构汇总形成总报告;视察调研发现的问题、收集的意见应当及时交由同级“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有关报告中作出回应。执法检查报告的形成按《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精心组织会议审议

(一)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科学确定常委会会期,切实保障充分审议有关报告。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议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先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改进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的方式,原则上在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一次性集中听取有关报告、议案及说明,再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确保议深议透。

(三)市“一府一委两院”的有关报告、议案及说明原则上由市“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报告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四)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的有关人员应当踊跃发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管(联系)副主任、乡镇人大主席也可以发言。

(五)审议发言应当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发言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主题、开门见山、直抒观点、言简意赅,发表具有针对性的询问或者评价意见,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措施。也可以书面提交意见建议。

(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记录和整理审议发言,并充分吸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等联动监督成果,及时起草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议意见初稿,经常委会分管(联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审议意见草案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交由市“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七)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就有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或者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四、切实做好会议服务保障

(一)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有关办事机构将有关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各有关报告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事项,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报告、审议意见等监督结果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期限要求,及时送交有关报告。若因未按法定期限要求送交报告而影响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有关议题依法取消,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三)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会前基础工作,对有关报告进行初审,从报告格式、文字内容等方面全面把关,确保报告内容充实、格式规范。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视察调研、审议发言等进行统筹,负责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认真细致做好会务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加强跟踪督办

(一)市“一府一委两院”要严格按照《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有关要求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研究办理审议意见。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抓细抓实跟踪问效。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常委会会议质量的,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由有关职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