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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4-03-25 14:44文章来源: 市人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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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进一步提高主任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主任会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机关党组成员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市直部门负责人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

第七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当提前报请常委会主任同意。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由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坚持集体负责的原则。主任会议表决事项,以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权事项。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有关重要会议的准备工作。

(一)审定常委会会议方案,包括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日程安排、列席人员。根据需要,调整常委会会议时间和议程。

(二)向常委会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建议议程、建议日程安排、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列席人员建议名单,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等其他建议事项。

(三)根据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并负责处理其他议案。

(一)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并负责处理其他地方性法规案。

(一)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该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议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委会提出。

(三)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四)法规案拟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全体会议表决;法规案拟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情况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全体会议表决。法规案拟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情况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一)主任会议审定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联动监督、专题询问等工作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听取分组审议有关报告、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等情况汇报,决定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三)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并充分吸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成果形成审议意见初稿,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印送报告单位研究办理。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部门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汇报,讨论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人事任免案,并负责处理其他人事任免案。

(一)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任免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任会议听取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任免案的情况汇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听取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的情况汇报,决定是否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三)主任会议决定撤职案、罢免案、辞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听取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提出。提出议题需填报《主任会议议题审批单》,按程序报请批准后交由常委会办公室列入主任会议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方案由常委会主任审定后实施。主任会议方案经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要求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必要时,应当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文件由提出或者承办议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承办,常委会办公室督办。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内容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报道。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