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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25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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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 2024年3月2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当场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宪法宣誓。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场组织: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市小枧地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组织宪法宣誓情况,由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在宪法宣誓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经批准,因故不能参加当次宣誓仪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参加下一次宣誓仪式。

第十一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制服或少数民族服装。

负责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