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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修正《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9-08-07 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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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绵阳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自2017年3月1日施行以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明显改善,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广大市民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对我市2017年、2018年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复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城市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基本完成,《条例》个别条款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条例》部分内容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部门规章《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不够;部分内容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不一致。

二是在《条例》贯彻实施中,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后,发现一些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根本不具备条件的个人因利益驱使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活动,但是国家、省及我市均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需要在《条例》中增设相关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之后,国务院、四川省相应制定了机构改革方案,随着绵阳市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基本完成,行政机关职责的进一步调整,《条例》涉及的一些机构名称及职责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为此,2019年6月21日绵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作出了《关于修改<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7月31日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并施行。

《决定》共5个方面7条内容,主要对因机构改革原因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产生油烟的控制及监管,餐厨垃圾的管理及处罚,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5个方面内容及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