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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20-09-28 11:14文章来源: 市人大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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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绵阳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人大常委会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及时性和针对性,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范,对我市法规立项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办法》共四章三十条,分为总则、立法规划项目立项、立法计划项目立项、附则四个部分,分别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立项相关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合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法规立项的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深度融入中心、全方位服务大局、急需先立、成熟优先和规划计划相衔接的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我市地方立法坚持聚焦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发展大局,坚持立务实之法、立管用之法,杜绝在立法上搞形式主义和照抄照搬。

二是明确了法规立项的征集程序。《办法》采取公开征集与向特定对象专门征集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多地收集意见建议。《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工委在编制立法规划办法和年度立法计划办法前,应当在《绵阳日报》和绵阳人大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法工委应当向市级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代表征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就征集工作的任务和时间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明确了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类别和标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类别包括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和拟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将当年的立法工作与来年及较长期的立法工作作统筹安排。《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设定了基本条件与优先立项两个方面的立项标准,这是确定年度立法审议项目的依据,也为相关领域积极争取立法提供了遵循。

四是明确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办法》第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为了增强立法计划的权威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年度立法计划的调整程序,明确调整意见须由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由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确定。

五是明确了立法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明确了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规立项中的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