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
公 告
《关于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按照《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关于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及其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二、在提出修改建议时,请写明修改的依据和理由或者说明我市存在的相关情况。
三、提出修改建议时,请写明单位、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通过信函方式的,请邮寄至: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址:绵阳市园艺山子云路北段60号,邮编:621000,或传真至(0816)2212555;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请发送至:mysfgw@126.com。
四、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
关于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
为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以下简称地震遗址)的保护利用,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推动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适用范围】本决定所指地震遗址,位于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境内,包括“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原址原貌保存的北川老县城,及其区域内山体、水系、过境道路、不可移动文物和废墟遗址、地质遗迹等。
地震遗址保护区域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构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需要变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地震遗址为对象开展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适用本决定。
地震遗址保护区域内,凡已依法被公布为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或具有同等保护地位的对象,其保护、管理和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保护利用原则】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和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整体保护、确保安全、传承优先、合理适度原则,整合协调地震遗址保护利用与精神传承弘扬、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三、【政府职责】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相关重大事项。
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地震遗址保护利用规划与国土空间、综合交通、文化旅游、应急体系等规划相衔接,依法组织开展地震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履行法定报批、公布和备案程序;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地震遗址区域内的山体、水体、植被等环境及文物本体的系统保护。
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北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做好社会稳定维护、文旅融合发展、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曲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遗址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救援及周边区域环境整治等具体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四、【部门职责】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地震遗址管理机构,负责地震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绵阳市文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北川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地震遗址及相关区域的治安安全,参与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打击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
北川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地震遗址周边及过境公路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绵阳市、北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地震遗址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矿行为,支持地震遗址周边山体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
绵阳市、北川县水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地震遗址相关河段的防洪治理、河道管理等工作。
绵阳市、北川县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五、【保护对象】地震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震损建(构)筑物遗址、废墟遗址、典型地质灾害遗迹等文物本体。
(二)非文物的震损建(构)筑物遗址及废墟遗址,本体周边街巷及县城历史景观、相关城市格局和遗址周边自然环境等文物环境。
(三)具有重要纪念、科学研究、文化传承等价值的实物和资料。
(四)“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名称。
(五)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六、【保护措施】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按照划定的地震遗址保护范围,设立地震遗址保护标识、界碑(桩)。
地震遗址管理机构按照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分类分级分批开展文物本体保护,实施数字化保护。
绵阳市、北川县有关部门做好地震遗址地名使用保护、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地震遗址保护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不得损害地震遗址文物本体,不得破坏历史风貌、自然生态、整体环境格局。
七、【有效利用】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和绵阳市、北川县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地震遗址资源,丰富教育载体、创新教育形式,开展爱国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社会教育活动;开发研学课程,推介研学线路;开展地震地质、防灾减灾、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地名文化保护及抗震救灾精神弘扬等科学研究活动;丰富展览展示体系,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宣传推介活动,推动地震遗址保护利用融入区域文化旅游和社会事业发展。
依托地震遗址开展社会教育、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活动,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相关内容应当符合地震遗址历史事实、纪念意义和保护要求。
八、【遗址管理】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和绵阳市、北川县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地震遗址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进入非开放区域,或在非开放时段进入地震遗址开放区域,须经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同意。
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地震遗址承载能力、开放接待需要等实际情况,对地震遗址进行临时管理。
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地质灾害、降雨等预警信息,对地震遗址实行临时封闭管理措施。
九、【行为规范】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具体实际,制定地震遗址管理负面清单并依法公开。
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
(二)擅自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损毁或者移动、拆除地震遗址保护标识、界碑(桩)和其他保护设施。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地震遗址的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以及破坏其庄重环境和肃穆氛围的行为。包括且不限于:
1.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发表与地震遗址资源内涵不一致的侮辱、诽谤言论;
2.以戏谑、娱乐等为目的对地震遗址资源作品进行改编;
3.篡改、戏说地震遗址讲解内容,擅自开展讲解、直播等活动;
4.擅自将地震遗址资源直接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
(五)擅自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开展拍摄、直播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危害和破坏地震遗址风貌、完整性、安全和环境等行为。
十、【保障措施】绵阳市、北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遗址保护利用所需经费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绵阳市、北川县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上争取地震遗址保护利用项目和资金。
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遗址文物保护、展览策划、学术研究、文化创意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十一、【社会参与】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设立地震遗址保护社会公益基金等方式,多渠道募集地震遗址保护利用资金。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
十二、【表扬奖励】对在地震遗址保护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十三、【工作监督】绵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相关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
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地震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地震遗址及其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地震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
十四、【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地震遗址保护利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实施时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加强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保护利用的决定(草案)》起草说明
绵阳市人民政府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纳入四川省红色资源和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是“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遗存的重要历史见证,是抗震救灾精神的重要凝结地,是目前全世界整体原址原貌保存的规模最大、破坏类型最全面、次生灾害最典型的地震灾难遗址。为明确地震遗址的保护利用原则、对象,凝聚市县有关部门和地震遗址保护机构的力量,构建系统完善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监督机制,强化保护利用举措,推动科学保护、有效利用,切实需要地方立法保障。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绵府办发〔2026〕2号)要求,2026年1月,地震纪念馆起草了《决定》,经多轮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北川羌族自治县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会和听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和社会稳定低风险评估等程序。5月27日,市司法局出具审查说明。5月28日,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经会后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提请本次常务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送审稿)》。6月8日,市八届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草案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决定》共十五条,不分章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则性规定,明确适用范围,规定地震遗址保护区域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构成,以地震遗址为对象开展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适用本决定。
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规划范围执行;确立“整体保护、确保安全、传承优先、合理适度”保护利用原则;厘清市、县、镇三级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领导、统筹解决重大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各类规划衔接等,北川县人民政府负责将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做好社会稳定维护、文旅融合发展、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基于事权清晰、科学划分的原则,详细规定了文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细化了文物本体、文物环境、具有重要价值的实物和资料等保护对象。
第六条至第九条为地震遗址保护、利用主要路径措施。规定了地震遗址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设立保护标识、界碑,分类分级分批开展文物本体保护,实施数字化保护等保护措施;规定了明确进入、开放管理、临时封闭等遗址管理制度;尤其第九条以“具体列举+概括兜底”的方式规定了破坏,歪曲、丑化、亵渎等禁止行为,坚决维护遗址所承载的历史和抗震救灾精神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为公众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规定了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科学研究,科普研学、文化创意活动,丰富展览展示体系,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等有效利用的具体方式。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为保障监督制度,规定了经费保障和人才保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建立表扬奖励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第十四条为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为实施时间。
三、特色亮点
(一)清晰划定地震遗址保护边界
《决定》明确了地震遗址保护区域由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构成,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为准,严格依法调整变更。同时厘清适用规则,区域内已纳入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且有专项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既守住保护底线,又实现各类法规政策有效衔接。
(二)构建三级联动保障体系
《决定》明确了市、县、镇三级政府主体责任,也明确了地震遗址保护利用专门管理机构及文物、公安、交通运输、自规、水行政等各部门职责。从统筹决策、规划编制,到日常管理、综合治理,依据职能层层分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权责分明的地震遗址保护利用格局。
(三)全面厘清保护对象
《决定》明确了地震遗址保护利用保护对象不再局限于震损建筑、地质遗迹等文物本体,还将非文物的震损建(构)筑物及废墟遗址,周边街巷、历史景观、城市格局、周边环境,“北川老县城地震遗址”名称和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一并纳入保护清单,兼顾物质载体与文化标识,做到遗址本体、风貌、生态、文化符号等全面保护。
(四)坚持保护利用结合导向
《决定》坚持“整体保护、确保安全、传承优先、合理适度”原则,在严守文物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充分挖掘遗址的教育、科研、文旅等价值,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防灾减灾科普、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推动遗址资源合理利用,实现保护、传承、发展有机融合。
(五)设立禁止行为红线
《决定》制定了地震遗址管理负面清单,明确六大类禁止行为,重点禁止损毁遗迹、违规建设施工、亵渎历史、擅自直播航拍、商业滥用遗址资源等行为,严厉杜绝娱乐化、低俗化使用行为,维护遗址肃穆庄重氛围与历史纪念意义。
(六)健全运行综合保障
《决定》建立了财政预算保障、向上资金争取、社会资本及公益基金补充的多元化资金机制。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配套表扬奖励、信息公开、依法追责等制度,从资金、人才、激励、监管多维度,保障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

